1.人事科工作职责与内容
2.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3.招聘考核及录用管理制度
4.新员工入职接待管理制度
5.人力资源配置及调整方案
6.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7.毕业生转正定级规定
8.职工内部调动管理规定
9.职工工卡管理规定
10.考勤管理制度
11.医院外来短期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12.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3.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护理骨干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1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15.常设岗位小层级聘任管理办法
16.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17.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18.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9.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制度
20.养老保险制度
21.自费出国留学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22.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23.退休返聘有关规定
人事科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目的
规范人事科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二.标准
1.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编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医院各项劳动人事管理工作。
2.根据医院发展,按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根据岗位性质,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3.汇总医院各科室/部门的用人需求计划,编制职工招聘计划,选择人才招聘途径,组织对应聘人员的初试、复试,确认录用对象,办理录用手续,并进行跟踪考核,确保医疗和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进行。
4.负责职工的考核、考勤、奖惩、工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用工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5.负责职工的调配、干部任免、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专业技能)的报考或申报评审工作、职工岗位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
6.负责各类人员进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职工的鉴定、政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7.负责薪酬福利政策方案及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制订和报批。
8.按管理权限做好职工出入境管理工作和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9.按时完成各种数据统计、劳动工资等人事报表,分析统计数据,及时向院领导反馈信息,做好各种原始人事资料的存档管理。
10.负责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负责办理职工退休及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12.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3.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严守机密,工作谨慎。
14.对口扶贫工作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院用工管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灵活用人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1.医院用工身份主要分为事业编制和编制外职工(员额、临时聘用)及劳务派遣三大类。编制外职工参照企业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由用人单位考核,劳务派遣公司参照企业用工管理。具体用工身份主要分为正式工、员额工、编外用工、退休返聘、劳务派遣五种形式。
1.正式工即为事业编制职工,指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录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到我院的干部;
2.员额工为编制外职工但属编制办批准员额备案管理,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
3.编外聘用工为编制外或员额外职工,指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招聘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4.退休返聘人员指本院事业编制职工退休后根据医院工作需要临时性留用的人员;
5.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再派向我单位,再由我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用工身份转换
1.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或院内员额岗招聘时,编外聘用人员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院内组织的员额公开招聘,录取后可进入事业编或员额岗;
2.正式工退休后,身体健康,经本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院领导根据医院工作需要,经过党政班子会讨论决定是否返聘。原则上具备高级职称人员且不超过65岁方可返聘。
四、附则
1.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派驻本院短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具体管理方式依据相关的协议;
2.对于在聘用期间要求调离医院或者其他离职形式的,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对新取得执业资格或者新取得高一级职称人员,按医院的岗位聘任管理规定进行聘任;
3.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由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解决;
4.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招聘考核及录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各类人员的招聘考核行为,明确招聘录用的评价方法和考核程序,以保证新进人员素质符合医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标准
1.成立招聘考核组织
2.招聘程序
3.制订招聘需求计划
每年1月、7月份由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人力资源需求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人事科;人事科汇总核准,初步评估并提交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定用工身份和招聘途径,然后按相关招聘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招聘。年度内出现需求计划变动(如职工离职、学科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人事变动等),需要临时或特别增加招聘计划的,由科室另行书面报告,职能部门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批准后调整招聘需求计划。
4.招聘计划的实施
(1)事业编制人员招聘
事业编制人员必须是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或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选聘条件进入我院的人员。我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符合选聘条件由本单位制订招聘公告并组织招聘。
(2)员额或编制外人员招聘
由用人科室提出招聘需求,人事科初核后报院党政领导班子审核同意,确定用工身份和招聘途径,由人事科制定招聘公告,并组织相关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用。
(3)劳务派遣用工
人事科根据用人科室申请,交由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组织相关科室对劳务派遣公司初选人员进行复选考核,择优选用。
5.职工入职
(1)人事科在办理录用人员报到时,应校验其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上岗证等资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存,填写工作人员登记表;
(2)各部门依照《新职工入职接待管理制度》为新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新员工入职接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明确新职工入职接待程序,完善和优化各环节的流程接口,体现医院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各职能科室及相关科室的职责与工作要求
1.人事部:
(1)登记好新职工的基本人事信息并开具新职工《入职报到通知》。新职工持《入职报到通知》到相关科室办理入职手续。
(2)收集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身份证等个人档案资料复印件。
(3)按照工号规则编写工号,制作胸卡,并通知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接待、安排工作;
(4) 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列入职工花名册;
(5)负责组织安排集中岗前培训。
2.行政部:
(1)为新职工办理手机集群入网。
(2)接收党、团员的组织关系;
(3)做好党员、团员的资料登记;
(4)负责新职工工作照拍摄。
3.医务部:
(1)做好临床、医技类新职工登记并纳入管理;
(2)办理医师执业变更手续等工作;
(3)负责新职工各类工作权限(处方权、精麻药品等)审批;
(4)负责与所安排科室的沟通等;
(5)做好部门岗前培训工作;
(6)负责临床类新职工的轮转安排;
4.护理部:
(1)做好护理新职工登记并纳入管理;
(2)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手续等工作;
(3)负责护理新职工工作权限审批;
(4)负责与所安排科室的沟通等;
(5)做好部门岗前培训工作。
5.运营部
(1)及时做好新入职人员的社保/医保交纳工作。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登记管理(待定);
(2)负责科研、论文等其他登记工作(待定)。
6.财务部:
给新职工建立工资发放名册,并按规定发放工资等;
7.后勤部:
(1)职工食堂就餐卡的发放;
(2)根据医院政策,确定是否安排住宿;
(3)工作服等必备用品的领发;
8.信息科:
(1)开通院内网使用功能;
(2)根据医务科或护理部的权限审批要求开通相应的电脑权限。
9.工会:负责新入职员工的工会会员登记审批工作
10.妇委会:负责审核新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11.所在科室:
(1)负责新职工上岗前培训、带教工作;
(2)负责具体工作的安排与日常考核管理。
人力资源配置及调整方案
一、目的
为了适应医院医、教、研等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医院人力资源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能、合理化的人才队伍,在遵循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三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评审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标准
1.配置原则:
(1)结合医院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发展要求在总额范围内实施按需配置,以事定岗。
(2)全院各类人员的配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3)人员配置工作应以加强医院的临床、科研、教学建设队伍为中心,以引进和培养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对重点学科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在人事调配中要优先考虑。
(4)引进人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应届毕业生也应满足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
2.配置程序:
(1)人事部门在每年的1月、7月,根据各科发展需要拟定《人才需求计划表》,包括引进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应届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招聘、考核和录用:编内人员严格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执行,其他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可参照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进行招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另行制定招聘办法。招聘相关资料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3.岗位任职资格与条件:
人事科严格把握行业准入条件,按照各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严格审核。
(1)从事医疗岗位的人员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办理本院的行医注册,护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注册,医技岗位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证书。禁止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上级医师或护师指导下工作。
(2)全院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及条件,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4.调整方案: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在岗职工进行每五年一次的岗位聘任,对于未继续聘任的职工将进行岗位调整。
(2)在聘期内发生调离、退休、长期病休等情况时,可随时补充人员不足。
(3)对于在岗期间发生医疗问题,或技术能力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者,应予以进行岗位调整。
(4)因为身体或健康原因无法适应原岗位者,本人提出调岗申请,科室同意后上报相关职能科室。
5.调整程序:
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整需求,上报院领导讨论,通过后由人事科做岗位变更具体事宜。
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新入职员工能尽快适应新工作、新环境,将自己的价值取向融入医院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1.培训对象:新入职员工。
2.培训组织:院级岗前培训由人事科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内部的岗前培训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3.院级培训的内容:
(1) 医院总体介绍
(2)医院文化、宗旨、规章制度和主要工作程序介绍;
(3)医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礼仪教育;
(4)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5)安全知识、感染控制、心理健康教育;
(6)职工福利介绍等。
4. 各部门负责人要确保本部门新职工完成岗前培训的全部要求,岗前培训完成后,新职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新职工工作能力进行评价,经评价审核合格后才能安排独立上班。
5.院级岗前培训的资料应保存在人事科,各部门岗前培训资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保管。
毕业生转正定级规定(编制内)
一、目的
根据行业性质做好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作。
二、标准
1.应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的见习期。
2.毕业生的见习期(试用期)从正式报到之日算起。
3.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满后,应做好个人小结,由所在见习(轮转)或试用科室进行能力测评,并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评定并签署意见。卫生专业技术类毕业生还须参加本专业或岗位的“三基”考试。
4.人事科对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毕业生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好资料存档工作。
5.见习及试用期满,科室评价、“三基考试”合格后方可转正。若科室评价、“三基考试”其中一项不合格者,转正期可延长三个月,再次评定或考试合格后,给予转正,仍不合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已转正者,由人事科办理定级手续,转正工资在定级后的次月发放。
7.新入职的临床住院医生由医务部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轮转表,轮转期间由所在科室考勤。
职工内部调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大我院的行政管理力度,规范各类人员科室之间调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标准
1.临床科室之间医护人员的调动程序
由医务部或护理部根据工作需要,从OA系统填写《院内调动申请审批表》报人事科,人事部报院领导审批或开会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向相关科室下发《院内调动通知书》。
2.行政后勤科室之间或临床科室与行政后勤科室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程序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从OA系统填写《院内调动申请审批表》报人事部,人事部提交院领导审批或开会讨论同意后,由人事科向相关科室下发《院内调动通知书》。
3.本程序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院内调动通知
:
根据工作需要, 同志于 年 月 日调往你科工作,请在 年 月 日前做好交接班手续。
年 月 日
院人事科
调动人员基本情况:
职工工卡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提升医院形象,规范职工工卡管理,制订本规定。
二、标准
1.工卡佩戴
医院全体职工在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卡,工卡应佩戴在工作服的左胸位置。各部门(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应监督所属职工正确佩戴工卡。
2.发放与回收
新职工在到院报到后由院行政部拍摄工作照传至人事部,由人事部制作、发放工卡。职工辞职或退休等原因离院时必须将工卡交回人事部。
3.遗失与补办
如有工卡遗失,应及时到人事部办理补办手续。
4.其他事项
工卡是医院职工身份的证明,禁止将工卡借给他人或借用他人的工卡,禁止利用工卡从事各种有损医院荣誉的行为。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规范、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标准
1.考勤规定
(1)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离岗。对不遵守纪律,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或擅自离岗的人员,各部门应予思想教育,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扣罚。
(2)考勤工作由人事部管理。为保证考勤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应模范带头执行,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抓好劳动纪津,每个科室(部门)的科主任为考勤负责人,并指定专人为考勤员,负责本科室日常考勤登记工作。
(3)各单位考勤管理人员于每月3日前向医院人事科递交本科室上月考勤表。考勤表须由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科主任)审核签字,每月底应在本单位公示一个工作日后,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科,不得多报、漏报考勤人数,不得弄虚作假。医院将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对有虚假行为的当事人将追究责任。各部门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工资、绩效、晋级、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不按规定填写考勤报表或逾期不交的,人事科不予受理。对不按日考勤或弄虚作假的科室(部门),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视情况扣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绩效。
(5)职工须严格执行请假手续和审批制度,各科室(部门)要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否则无效。
①职工休假应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科室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审批备案。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假者按旷工论处。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二天内用书面形式向所在科室领导报告,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报告并不补办手续者旷工处理。
②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职工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报人事科批准;七天以上报人事科,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③各科室主任及负责人休假、外出学习等需经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护士长也需经护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开。以上人员休假经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6)人事科应妥善保管考勤表格一年以上。
(7)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本单位可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用工)合同。
三、假期的类别与期限及相关待遇
1.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工作年限已实际为准,全日制读书期间不计入。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新调进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而原单位证明当年未休年假,来院工作又满半年者,可以安排年休假。
(6)年休假期间的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7)职工年休假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各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分期分批进行。不服从安排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持有病假证明方可休病假。非本院医生出具的病假证明要同时提交病历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不办理请病假手续而擅自休病假或病假资料与实际不符者,按旷工处理。
(3)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病假工资待遇
①基本工资(编制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贴;临聘人员: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A:病假在2个月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B: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全额发给。
C: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D:哺乳假期间,发放不低于75%的本人基本工资。
E:例外规定:获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国务院特贴专家,仍保持荣誉的,以及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②基础津贴(编制人员)
A:1个月内病假累计天数在10天及以内的,不予扣除。
B:1个月内病假累计天数超过1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除。每月实际工作天数,按21.5计算。如当月休病假13天,基础津贴只能发放(21.5-3)/21.5=86%
C:1个月内病假累计天数超过20天及以上的,全部扣除.
D: 哺乳假期间:按75%的比例发放基础津贴。
E:例外规定: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津贴全额发给。
3.事假
(1)职工因私事确需本人办理而又无存假者,可以请事假。请事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2)休事假需事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批后交人事科,由人事科加具意见后呈院领导审批。事假期满后,本人需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3)请事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4)事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5)事假待遇
①基本工资
A: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B:累计在21天至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②基础津贴
A:当月事假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津贴不予扣除。
B: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超过天数扣除相应的基础津贴;扣除的算法与病假算法相同。
C:超过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础津贴全部扣除。
4.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需在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内连续休完,过期无效。
5.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休丧假5天。如去世的直系亲属不在本市,可另给路程假(路程费用自理)。
6.生育假、看护假、流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和80天奖励假;剖腹产、Ⅱ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均需凭医生证明);男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假期须在女方产假期间(98天内)连续休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每周累计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3)产假、看护假以及延长哺乳假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7.探亲假
(1)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已转正或新职工工作满1年,配偶或父母不在深圳市者,可以休探亲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以上往返均给予路程假。
(3) 探亲假手续: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人所在科室、主管职能部门、人事科逐级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4)探亲期满一般不再续假。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休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继续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5)探亲假计算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8.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9.放射假
①从事临床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给予四周(含休息日)放射假;
②从事放射防护及监测工作的人员每年给予两周(含休息日)放射假。
③放射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10.补休假
(1) 一般工作人员补休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职工需要补休,先由本人提出,经部门领导批准,安排好工作后才能补休。
(2)职能科室中层干部正职补休需经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业务科室主任需经主管职能科室、分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后方能补休。
(3)未经部门同意擅自补休者,按旷工处理。
四、休假相关规定
1.休病假者应持有病假证明,并及时将病假证明交科室备案,科室于当月底前将病假证明附在当月考勤表后上报人事科。
2.休事假需事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人事科加具意见后呈院领导审批。
3.休探亲假需事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批后,交人事科备案。
4.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当年有效。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丧假一个月内休完。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生假、看护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段休。
5.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可休放射假,当年的放射假最迟于当年底前休完。
6. 所有未按程序办理、或按程序办理但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休假者一律视为旷工。
7.本规定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制定,如上级文件有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具体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
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职工请销假单
科室: 请假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注:1.职工请假应提前一周填写本表。请假三天内由科室及主管部门审批,三天以上人事科审批,七天以上院领导审批。中层干部请假由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科及主管部门备案;
2.职工应在返岗三日内持本表到人事科销假。销假后随当月科室考勤表上交.
备 案 联
科:
你科职工 ,请休 假。经审核批准,同意 同志,休 假。假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请知会并做好工作安排。
签名: 年 月 日
医院外来短期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一、目的
外来短期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与授权工作是医院加强质量管理的部分工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 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技术的提高,根据相关文件制订本规定。
二、标准
1.医务科和护理部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科或护理部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后,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护理、科研、教学活动。
2.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或护理工作一年以上,且根据规定获得授权的,可以从事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医疗护理活动。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或护士带领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无处方权和单独诊疗权利。
3.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指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短时间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由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授权,开展相应医疗活动。
4.医院通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及备案的合作或支援项目,其相关人员由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授权后开展医疗护理活动。
5.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本院开展短期医疗活动,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注册或多点执行注册,再经医务科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后开展医疗活动。
6.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取消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护理活动资格,确保医疗安全。
7.短期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护理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职工执行。
8.短期医疗卫生技术人职工作到期,完成对自己所主管工作的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
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护理骨干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学科建设和发展水平,选拔和培养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具有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护理骨干,为医院可持续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成才提供空间和平台,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滚动遴选;坚持以人为本,既注重人才潜能的挖掘,又遵循人才成长的规律。
第三条 坚持动态管理,定期目标考核,择优重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评价体系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促进医院学科发展,全面提高医院整体医疗质量与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务科室和医院正式职工
第二章 选拔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连续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优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出国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经历者,年龄与职称可适当放宽。
3.坚持从事临床工作,内科系统出诊日、出诊工作量、管理住院病人数量达到科室同级别人员工作量平均数120%以上;其中C、D型病例比例达到70%以上;外科系统出诊日、出诊工作量、住院病人手术量(主刀和一助)达到科室同级别人员工作量平均数120%以上;其中三、四及手术病例比例达到70%以上。
(二)热爱医学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勤奋工作,富有创新及奉献精神,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系统而坚实的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及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专业方向及特长明确,具备开展新技术(方法)的能力,学术造诣较深,在省、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如学会(协会)、任市委常委以上职务]。
(四)近3年来,学术和科研水平需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的前三名或分课题的项目主持人、省部级科研立项负责人、或市级重点科研计划的负责人。 2.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在5篇以上,或被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省部级科研奖项二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5名者优先考虑。
(五)积极参与实习医生、住院规陪医生、进修医生的教学工作,具有科研教学秘书的经历。
(六)熟练掌握1门外语。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外最新学术进展的能力,能运用外语直接进行学术交流与日常生活沟通。
二、 学科骨干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连续从事本专业6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010年以后参加工作者须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优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出国进修6个月以上经历者,年龄与职称可适当放宽。
3.坚持从事临床工作,内科系统出诊日、出诊工作量、管理住院病人数量达到科室同级别人员工作量平均数80%以上;其中C、D型病例比例达到50%以上;外科系统出诊日、出诊工作量、住院病人手术量(主刀和一助)达到科室同级别人员工作量平均数80%以上;其中三、四及手术病例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热爱医学事业,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工作积极、热情、踏实、肯干,团队协作协调能力强,有主动奉献精神。
(三)学科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扎实,临床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刻苦钻研的精神,临床及科研工作方向明确,在科室内开展的创新技术工作中担任骨干工作。
(四)近3年业,学术和科研水平至少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课题排名第一),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
2.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第一作者身份);
3.获市以上成果奖(不计排名)。
(六)熟练掌握1门外语,能名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具备利用外语直接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三、 护理骨干选拔条件
(一)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护师及以上职称,
1、护理及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连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
2、全日制护理专业大专毕业,需连续从事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
3、具有5年以上心血管专科重点科室(根据广东省护理管理要求岗位准入确认重点科室)护理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全面的护理业务能力。承担护理实习生带教、科内培训、科室护理质控等工作。
(三)完成院内、院外护理培训计划;具有省级以上护理专科(专业)证书一项以上(市级证书需护理部审核)。
(四)团结协作精神较强,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参加医院护理管理委员会工作,完成护理项目管理一项以上,年度项目任务考核合格。
(五)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护理工作一致的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身份);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个人书面申请,经科室推荐后将相应资料及证件等提交到人事科,经相关职能科室核实,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审核后,提交候选人名单(学科骨干需科室及学科带头人推荐,护理骨干由科室提名、护理部推荐)报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
二、人事科组织对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护理骨干候选人进行科内民主测评与考核,院内公示一周。考核结果及公示情况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聘任。
三、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护理骨干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每年进行一次目标考核,考核不达标者,退出培养计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按照医院学科建设要求,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发展工作,明确学科研究发展方向,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保持本学科在省内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的先进水平。
二、提出本学科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研究发展方向,组建合理学科梯队,形成相对稳定并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科研队伍。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术骨干。
三、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四、任期内,争取省部级以上重点或攻关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1项以上,发表SCI文章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0篇以上。
五、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学术报告会1次,并提交1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任期内指导2名以上学科骨干,本人力争为硕(博)士生导师。
第八条 学科骨干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各种规划与计划,并督促按时实施。
二、积极参与本学科内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在本学科发展研究方向中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医疗、科研活动。
三、协助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科室内的医疗、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
四、跟踪研读国内外期刊,掌握本学科最新动态,为学科带头人及科室提供最新信息。
五、任期内,争取市科研以上立项1项,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九条 护理骨干工作职责
一、负责(或协助)护理各级质控体系,协助制定医院或科室建立健全各种护理工作流程或指引,参加组织、计划、实施与效果追踪。
二、积极参与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在护理学科发展中作为业务骨干参与护理科研活动。
三、参加各级护理专业委员会活动,能够总结、循证护理专科理论与实践,并推广和提高。负责(协助)组织协调、参与科室内的护理、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
四、跟踪研读国内、外期刊,掌握本学科最新动态,为护理学科带头人及科室提供最新护理信息。
五、任期内,争取市科研以上立项1项,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护理骨干档案,档案分别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管理,会同医院人事部门进行培养考核。
第十一条 医院将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为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制定培养计划。学科带头人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国内前3名、国际前5名单位学习1年以上,学科骨干需选择相应的专业国内前3名、国际前5名单位学习6月以上。优先推荐参加医院对外合作考察、科研协作,参加学术会议等,不断扩大学术影响。优先推荐护理骨干到省内外知名大医院学习、进修,支持其参加学术会议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知名度。
第十二条 入选者应定期开展学术报告,介绍自己在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进展情况或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和最新动态。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调出医院或辞职,自动取消入选对象资格和待遇。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三年为一个周期。一周期内,应完成下列考核内容:
临床工作能力:组织协调科室开展三甲医院标准要求的90%以上病种、治疗技术;3个病种或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一、科学研究能力: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要至少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含正在进行的项目,应有阶段性总结,见立项合同书)。护理骨干周期内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课题1个以上(市级课题排名第一,省级课题排名前三)。
二、发表论文: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三年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年度至少一篇)。护理骨干三年内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2篇,所发表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三、学术报告:周期内学科带头人作为负责人申报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术活动3次以上;学科骨干2次以上。
四、学术地位:学科带头人应担任市级学会常委会委员或省级委员以上职务;学科骨干应担任市级学会委员以上职务;护理骨干在院级以上进行护理学术讲座2次以上。
五、护理骨干完成本科护士临床实习带教及科室新护士指导工作,成为临床护理带教及护士指导教师,并负责科室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成为临床技能培训师。
六、年度及周期考核标准:学科带头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合格,学科骨干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合格,74分以下(含74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考核分年度考核及任期考核。由人事科牵头,医务科、护理部参与,于每年12月上旬组织进行。从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得出考核结论提交院领导班子审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因失职给国家和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考核结论与应用
对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下一年度;任期考核合格者,可续任下一任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按科室主任标准享受岗位津贴(如同时为科主任者不重复享受);学科骨干按科室主任标准享受岗位津贴30%;护理骨干按护士长标准享受岗位津贴30%。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所享受的岗位津贴每个月先行发放50%,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当年度70%,任期考核合格者,补齐任期内全部应发金额。未发放津贴暂由医院保存,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发。
第二十条 科研、专利、著作、论文、重点学科建设及学术成果等单项奖惩按医院奖惩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选拔及考核工作由人事科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范聘任行为,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常设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第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政策公开、条件公开、量化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回避(待聘者不能参加本人及其亲属的聘任考核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任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根据其职务(岗位)空缺每年于3月份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实行由低至高逐级聘任。
第六条 从2017年1月起晋升临床副主任医师时必须经过住院总培训。
第七条 从省外调入具有高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省职改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参加竞聘考核。
第八条 新调入人员(经医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属引进的学科骨干或科室主任或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首聘不占专业技术职务职数者除外),在原单位已聘副高以上职称的,且原单位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级别低于我院,调入后原则上按低一级职务聘任。已聘中级职称二年(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并已兑现工资)以上的,调入后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可直接聘用。
第九条 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符合条件者由个人申请可在退休前三个月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因发生医疗事故、行政处分等处以专业技术职务低聘者,低聘期满后重新竞聘低聘前聘任职务。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按专业分系列进行,取得相应资格满2年(以资格证书时间为准)并符合聘任条件者均可参加竞聘。各系列不同级别职数按当次本系列相应级别具备竞聘资格人员占当次本级别具备竞聘资格人员比例,根据各级别空缺职数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取整数。计算公式如下:
各系列各级别岗位数=各系列本级别待聘人数×(本级别空缺岗位数/本级别待聘人数)
(一)医疗系列:从事医疗专业人员。
(二)护理系列:从事护理专业人员;
(三)医技系列:从事药剂、检验及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其它系列:其它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统计、工程、经济、病案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十三条 待聘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目前从事的岗位相符;
第十四条 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调查属实,取消其2次的聘任资格。
第二章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第十五条 医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有空缺。
第十六条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每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符合申请聘用岗位要求。
一、申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下一级职务聘任满4年,以下情况例外:
1.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取得中级聘任资格,可直接申请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受聘低一级职务满3年;
2.具有硕士学历和学位可直接申请聘任助理级职务,申请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至少受聘低一级职务满3年;
3.具有学士学位者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助理级职务;
4.具有大专学历者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聘任员级职务。
在职取得相应学历者,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临床医师无论何学历应按要求完成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计算机合格模块及英语水平考核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求。
三、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达标。(医务科负责)
四、申报聘任副高级职务及以上人员任现职工作表现由各自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相应延迟1次聘任
一、平均每年病事假1个月及以上;
二、近一年累积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
三、任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脱岗累积达2次及以上。
第二十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条款执行:
一、正在立案审查人员不能申请。
二、受行政处分且处分期未满者不能申请。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延迟3次申请聘任。
四、被市级、省级、全国通报批评者分别延迟1次、3次、5次申请聘任;
五、受行政(或党内)警告、记过、降级处分者,分别延迟1次、3次、5次申请聘任;
六、年度考核等次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累加计算。基本合格每发生1次延迟1次申请,不合格每发生1次延迟2次申请。
七、发生医疗(护理、安全)事故者,按事故等级依次递延聘任年限。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延迟3次申请聘任,二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延迟2次申请聘任,三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延迟1次申请聘任。上述责任事故同等级中每次一级责任人相应减少1次。因该原因按医院奖惩条例已处以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者,不重复处罚(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审核)。
八、在上级年终医疗质量检查中,各项专业技术操作技能未达标者,延迟1次申请聘任(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审核)。
九、经批准自费出国进修、学习等,当年开展职称聘任工作之前尚未到岗的,或公派出国进修超过批准期限未归者,延迟1次申请聘任。
十二、任现职期间,违反医疗法规、社保等有关政策规定,被取消资格或停止处方权的延迟1次申请聘任。
十三、医疗(护理)文书质量(质控科审核)
1.任现职内任一年度在上级年终医疗质量检查中,出现丙级病历1份,延迟1次申请聘任。
2.任现职内任一年度质控病历中出现乙级病历(或门诊病历质控中出现不合格门急诊病历)6份或任现职内累计达9份延迟1次申请聘任。
第三章 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
一、聘任委员会由医院领导、人事管理工作人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临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
三、科室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科室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推荐。科主任担任科室考核聘任小组组长(科主任属待聘对象时,由科室副主任担任组长;科室无副主任的,业务科由医务科、护理部牵头负责,其他科室由人事科牵头负责),成员3-5人,由群众选举产生。
四、人事科作为评聘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评聘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聘任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规定,制定本院评审、考核、聘任实施细则。
二、对本院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审核其学历、资历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成绩贡献,政治思想表现等进行评议,对是否具备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提出准确客观的综合评价意见。
三、考核、评议、推荐聘任人选并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聘任,对受聘人进行年度和期满考核,审定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提出下一任期意见。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第二十三条 竞聘人员填写书面申请,科室考评小组对竞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拟聘意见。相关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人事科,过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人事科负责审核学历、资历等情况;
党办、监察科、信访办负责审核医德医风等情况;
医务科负责审核学术成果、科研、教学工作;负责审核临床、医技人员的医疗安全、业务能力及有关项目;
质控科负责审核临床、医技(药)人员的医疗质量;
护理部负责审核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和护理质量、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事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汇总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根据选聘考核或竞聘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拟聘人员名单实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者,由人事科按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负责对全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接受群众对聘任工作的投诉,并对群众反映的下列情况负责核查监督: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科室考评小组推荐人选不公的;
3.在考核聘任过程中有各种徇私舞弊行为的;
投诉电话:院纪检监察室 0755-25505361
第二十九条 聘任期限。每届一般为三年;接近退休年龄不够三年时间者,聘任到退休之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作为医院聘任委员会评聘工作实施依据,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法规,以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起实施。过去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有不当,需经聘任委员会研究修改,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附: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分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评分标准
注:可量化标准部分由相关科室审核计分、公示,专业考核由职务聘任委员会综合评定。
常设岗位专业技术小层级职务聘任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我院常设岗位专业技术小层级职务聘任有关规定如下:
一、岗位等级
(一)正高级:一至四级
(二)副高级:五至七级
(三)中级:八至十级
(四)初级:十一至十三级
各级别之间比例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标准执行。
二、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各级别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各岗位任职须满足《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凡聘任现职级期间出现该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延迟聘任条件者,按该暂行办法延迟相应次数申请聘任。各层次最低级别职务聘任条件按《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执行。其余等级基本任职条件见本文附件《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专业技术小层级岗位聘任标准》。
四、竞聘规则
1.本次聘任由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个人不再述职。
2.申请人只容许申报一个岗位,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岗位名额时,按第一项评定结果排序,按排序不能应聘到相应层级时,自动退一级参聘。如已聘副高七级人员,申报条件达到五级任职资格,但由于职数有限,不能聘任到五级,则自动退到六级岗位应聘。
五、聘任程序
(一)在有职数许可的情况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距离退休年龄不足半年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者除外。
(二)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审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承办具体工作。
(三)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经科室考评提出意见,附相关材料报人事科。
2、人事科审核申请者资格,并汇总各职能部门的审核情况,提交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竞聘结果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3、审核通过者,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者,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文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常设岗位专业技术小层级职务聘任标准
常设岗位专业技术小层级职务聘任标准
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医院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高素质的医院人才梯队,促进人才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市医院管理中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人才培训应当根据我院专业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学科发展要求,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岗位特点进行。
第三条 医院人才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医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任(含续聘)、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建立相关人才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方案、相关培训教材、教案、工作总结报告、培训合同、评估资料、培训记录表、培训后新业务、新技术或新技能开展情况汇总等。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医院人才培训应在院长领导下,成立培训管理委员会,培训管理委员会由人事科、医务科(科教部门)、护理部、财务科和相关业务科室以及重点学科的专家组成。培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院人事科。
培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体职工培训需求的摸底、调查和分析以及培训计划的制定;负责监督、管理培训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培训评估工作。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待遇
第七条 培训对象为我院全体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医院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培训管理委员会对培训对象进行选择时,结合其所在科室、岗位对培训的需求,以及职务、职称、学历和曾接受过的相关培训等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培训对象人选。
第九条 参训人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的,培训期间基本工资不变,其他各项福利待遇(含绩效工资)按相同岗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第四章 培训规划、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医院培训管理委员会按照计划和需求,对工作人员安排规范、公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10月前,结合各部门及临床科室的日常业务、医院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充分征询拟参训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后,于每年10月底制定详细的下年度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培训内容、师资、讲义或教材、培训方式和方法、培训时间、地点、经费、组织实施部门、评估方法等。
一、培训方式:分为在岗培养、外派培训、人才自学、轮岗培训、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等。
二、培训分类与内容:
(一)新入职员工培训
规范员工岗前培训,使新员工能尽早融入医院团队增强归属感,更详细的了解并遵守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新员工需在入职3个月内完成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总体介绍、规章制度、医疗事务工作、安全教育、物价医保、药学管理制度、院感、医患沟通以及服务意识与服务理念等。
(二)住院医师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于新入职住院医师实行院内病区轮转。每科轮转时间为六个月,旨在培养和锻炼青年医师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医学理论与技能;培养青年医师良好的医德医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体会沟通合作的重要性,建立彼此之间的责任与信任, 使其在职业精神、职业态度、知识和技能方面得到全方位的实践和提升。轮转考评由医务科会同相关科室按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具体见《关于新入职住院医师实行轮转的通知》)
(三)护理培训
护理部负责护士的培训。护士培训依据其在我院工作年限、学历分段进行。注册护士必须接受和参加护士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护士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周期为0~2年,2~5年和6年以上。通过严格、正规的护士规范化轮转培训,使新入院护士具有良好的护士形象和行为,能独立完成临床护理工作。具体由护理部负责(具体见护士毕业后规范化(层级)培训制度)。
(四)中青年在职职工的人才培养
1、选派在本院工作3-5年以上,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优秀青年护师到省级、国家级医院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学习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其他视具体情况确定。通过进修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拓展知识面,回院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带动我院相关专业、相关学科的发展,提高医院的竞争力。计划每年派出12人参加学习
2、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到医院进行培训、授课、指导手术、会诊等,通过培训迅速提高医院某些重点学科和弱势学科的发展,提高医院的整体业务素质。计划每年聘30名左右专家来院授课、指导工作。
3、与国内、外有关医院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寻求技术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支持。目前与德国柏林心脏中心、美国德州心脏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心外科孙立忠团队、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心内科葛均波院士团队和广东省人民医院心血管病研究所陈纪言团队建立合作关系。
4、注重职工学历提升和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在职工作人员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的学历(具体见医院在职人员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有计划的选派业务骨干、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家级、省级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班、学术交流会等,了解国际、国内医学发展动态,掌握本学科新的医学知识、新的诊疗方法和一些前沿性学术动态。
5、开展临床、护理、医技创新项目评选活动,为年轻人提供干事创业的平台。通过创新激励活动,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人才的成熟和人才壮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四)高级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主要是到国内、外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点进行进修深造、理论研修、临床实践、学术交流及科研工作的专业培训。
(五)其他类别的人才培养
行管、后勤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加强医院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提升医院管理能力。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医院人才培养管理委员会每年对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做出培训预算, 培训预算尽可能详尽和准确,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培训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属“重点专科”和“三名工程”医疗卫生研修计划的资助人才,培训经费保障按照深圳市“重点专科”和“三名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人事科在医院人才管理培训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医院人才培训统筹,医务科、护理部分别负责医师、技师和护士培训计划的安排、实施和效果跟踪,行政及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人事科一并负责。
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考核评价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效果评估与总结、培训后新业务、新技术或新技能开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人才培训信息化管理,依托信息化平台及时收集和掌握人才的年度考核、奖惩、培养锻炼等动态信息,及时总结评估医院整体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 医院对培训优秀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培训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医院组织培训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工作人员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当年不予晋升。
第十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未经医院培训管理委员会同意,一律不得参加接受商业赞助的学术活动及培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属外派培训学习的工作人员,培训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医院工作岗位,逾期不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医院各部门每年12月初,应将本年度人才培训效果评估情况上报医院培训管理委员会,医院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后上报市医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一、目的
根据《医管中心关于印发规范直属医院内设行政职能部门设置和中层干部选任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医管发[2016]26号)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干部保廉长效机制。经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标准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
1.依法实施,规范运作;
2.有原则,有计划,讲实效;
3.任人唯贤,公正廉明;
4.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者;
2.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者;
3.在同一行政职能部门任正职岗位满两届的;
4.业务科室领导根据需要安排轮岗者;
5.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者;
6.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
(三)交流轮岗方式
1.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的立即进行院内交流;
2.在人事、财务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轮岗;后勤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者,将在院内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轮岗;其他涉及人员医院在单位内部按计划安排轮岗。
三、实施步骤
1.组织学习、领会《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拟订《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工作方案》,报市医管中心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3.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干部交流轮岗方案及人选,形成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4.干部交流严格依照政府核定的干部职数规定进行,不得超数配备。
5.在干部交流前,院党组织或人事部门领导需要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干部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6.对新任中层领导职位离轮岗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在聘用。
7.需要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8.党务干部的交流轮岗,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监督与时间安排
1.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2.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干部交流轮岗方式分别进行。第一类人员在同一岗位达到规定工作年限后,按医院轮岗制度立即进行院内交流完成,第二类人员医院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不同岗位之间的轮岗。
3.按照要求,每年年末向医管中心资源部报告年度干部交流轮岗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干部轮岗计划。
4.全体干部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交流轮岗计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人员,就地免职。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需暂缓交流的经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医管中心党委批准。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使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一)按照国家要求所建立的档案包括以下十类内容:
1.简历材料:履历表(简历表)包括教育、培训及工作经历、配偶及子女情况等,主要有学生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职工登记表;更改姓名的材料等。
2.自传材料: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自我鉴定;学生毕业、结业鉴定表;干部出国、出境、调动等组织正式出具的“表现”“情况介绍”;职务任免的考核考察材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离任审计材料等。
4.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材料;报考高等、中专学校学生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成绩表、学历证明及授予学位的材料;报考留学生登记表;成人教育、岗位培训登记表;报考资格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等目录。
5.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入党、入团、参军、因私出国的政审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查材料;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更改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参加工作时间的本人报告及审批、依据、证明材料;入伍时间批注(证明);劳动部门形成的连续工齡审核等材料。
6.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评议表,退党材料;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申请书;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7.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各类荣誉证书审批表、登记表;有光荣称号的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
8.处分材料:违反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通报批评的决定、查证报告、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9.工资、任免、代表大会、出国等材料:
(1)工资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工资升级审批表;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解决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2)干部人事任免审批表;转干、录用和聘任干部审批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退职军衔、警衔晋升审批表,复员、退伍、转业登记表(审批表),服预备役报告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
(3)因公出国、出境、赴港、澳考察人员审查表。
(4)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10.其他参考材料:录用和调动入职报到证、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记录材料;独生子女优待审批表;工会会员登记表;办理丧事的讣告、悼词、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和遗书等。
(二)按照要求所建立的档案内容:
1.完整的应聘表,包括成绩单、个人履历、职工函件处理单等。
2.个人档案首页,包括个人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资格证明、医院内部工作调动记录等。
3.职工个人情况变更规定:
职工进入单位后,由职工本人填写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其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目、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经历、特长及专业技能、奖惩记录等项目。
上述项目内容如有变化,职工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准确地向人事部报告,以便使职工个人档案内有关记录得以相应更正,确保人事部掌握正确无误的资料。
(三)职工人事档案的使用:
职工人事档案为单位管理的决策部门提供各种人事方面的基本数据,并为人事统计分析提供资料。本单位人事决策人员可以通过对有效数据的分析,了解本单位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为制定单位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单位要认真做好职工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和利用,充分发挥职工档案材料的作用,为单位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1.人事档案的借阅规定:
(1)在人事档案规定范围内借阅,时间不超过15天。
(2)外单位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但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如职工向人事科提出有效证明或充分理由,由人事科工作人员代为拷贝所需材料或出具证明。
(4)有特殊需要时。
2.职工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工作:
(1)人事部对接收职工原单位转递而来的人事档案材料内容,一概不得加以删除或销毁,并且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扩散。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和公积缴纳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
2.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种。
3.单位按照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新录用职工进入单位后,由人事科通知运营部,15日内为新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人事科专办员为新职工办理公积金手续。
5.社会保险缴费和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公积金,并同意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人事科应书面通知运营部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事科负责公积金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职工充分享有养老保险权利,自觉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标准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
(1)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部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计入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单位缴费8%计入年金个人账户。
(2)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缴费4%计入年金个人账户。
2.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需扣除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扣除额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奖)。 其他工资项目(改革性补贴或改革性补贴扣除额度、节日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5.养老保险改革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4.9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参保单位在人事编制系统申报参保人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2013年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包括2012年年终一次性奖金,2014年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包括2013年年终一次性奖金,2015年年度月平均工资应包括2014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6.社保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核定2014年、2015年、2016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此类推,系统生成参保人补缴数据。
三、缴费流程
1.人事科专办员在人事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发起人员范围申报业务;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经初核、复核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编制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在人事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完成人员参保登记标识。
2.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1)每年12月20日(含)前,财务科将单位参保人当年1月至12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值签字盖章后交人事科专办员,人事科专办员将数据在人事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用于核定下一年的养老缴费基数。(如2016年12月申报2017年的基数,因个人2015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在2016年年初发放,所以应将2015年度的考核奖计入2016年应发工资的平均值,由单位录入申报。以此类推,2016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则计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2)新进人员本年度起薪月工资申报,人事在人事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起薪月工资和起薪年月,用于核定起薪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社保机构根据单位申报年度月平均工资,生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单位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年度申报表 ”或“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申报表“(单位存档)。
四、 养老保险停保
用人单位在人事编制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减员后,信息自动推送至社保系统,社保更新个人参保状态为停保。
自费出国留学若干事项的暂行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管理,鼓励留学人员学以致用,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标准
1.医院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
凡我院职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与本人协商,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至多两年。
2.所学专业:为心血管病相关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或公共卫生专业,且符合医院发展需要、与本人当前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3.年龄:男40岁以下,女35岁以下。
4.服务年限:在本院服务年限已达五年及以上。
5.学历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毕业,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获学士以上学位。
6.语言:具备足够的留学所在国家的语言沟通能力,且英语应达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水平。
三、有关规定
1.职员须承诺出国留学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含计划生育政策)和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能按期回国,回国后至少在我院服务八年。从事非法活动、违纪违规,一经核实,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聘用合同并出编。
2.留学期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政治事故、人身伤、残、病、亡等问题,均由本人负责,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3.留学期间,每半年向我院书面报告一次学习和其他方面的情况。
4.留学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由个人承担,且应在办理留学前一次性向医院缴纳自费出国留学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住房补贴(以上项目均为个人与单位应缴部分之和)。
5.职员安期回医院报到上班,所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经验证合格后,医院补发职员留学期间按规定所享受的基本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上项目仅指单位应缴部分)。
6.留学回国后,服务年限未满八年因个人原因离岗的,除需按规定缴纳违约金以外,还应退还我院为其在留学期间所补发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等费用。
7.留学期间,暂停参加医院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聘和行政职务聘任。
8.留学期满,本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回院工作的书面申请,以便院方安排工作;逾期未归者,我院将对该职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9.职员留学前与本单位签订《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叁份,本人壹份,单位留存两份。
1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专业学科建设,加大医院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规范我院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标准
(一)选派原则
根据医院学科发展和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进行安排,采用个人申请、科室推荐、择优选拔、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进行选派。
(二)学习安排
1.选派的优秀医务人员出国(境),其进修学习内容应根据我院和国(境)外医疗、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安排确定。进修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2.每年医院根据与国(境)外医疗、科研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选派医务人员进修的专业和拟派人数等。
(三)选拔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忠诚于医疗卫生事业,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我院医疗服务发展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工作作风严谨,认真踏实,勤奋好学;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在本专业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正式在编职工:年龄50周岁以下,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4.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
5、外语条件: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6、身心健康。符合我国出国人员体检要求。
(四)选拔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出国进修学习申请表》向所在科室申请。
2.科室审核。各科室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择优选拔,确定人选报人事科。
3.人事科汇总后,会同医务科、护理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名单确定后予以公示。
4.人事科与被确定出国进修人员签署《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出国进修协议书》。
5.人事科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三、管理规定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进修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2.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医院和国(境)外医疗、科研签订的合作协议,按期完成进修学习任务。
3.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定期与出国进修人员联系,及时掌握其在境外的情况。
4.公派出国培训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全发,奖金每月由医院按全院平均奖的80%计发(行政奖)。逾期未归,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5.公派出国人员完成出国进修学习任务,按期回国,本人应及时到人事科报到,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材料。并在专业范围内做不少于90分钟的学术报告。
6.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费用报销需经人事科审核签字。
7.公派出国人员需按期回国,履行医院规定的服务期。公派出国进修回国后在医院的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工作服务期未满而单方提出解除《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应视为出国(境)进修人员违约。医院有权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出国(境)进修人员除了履行《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聘用合同〉职工违约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外,还应当赔偿医院公派出国(境)进修期间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赔偿费计算方法为:支付费用总额× (1-返院服务年限×20%)。其中医院每月支付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基本工资、福利、奖励性绩效工资、进修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包干费等均列入支付费用总额;服务年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0.5年计算;服务年限在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8.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超过批准出国期限者,应视为违约行为,医院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9.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未经批准提前离岗者,从离院的当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10.出国(境)进修人员无论何种理由需终止、延长进修期限或改变其他进修协议内容,均需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改变。
11.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2.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
甲 方: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 科。
甲、乙双方就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业务发展需要,经乙方提出申请,同意派遣乙方出国学习。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 赴 进修培训,进修培训期限:从 起到 止。
第三条 乙方在国外进修学习期间,甲方委托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与乙方保持联系,指导乙方在国外的学习,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具体学习内容是:
1、甲方受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电话:
2、乙方联系人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3、乙方国外学习地址: ,电话: ;
第四条 乙方须达到的学习目标为:
第五条 出国进修学习期间,乙方正常享受甲方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每月奖金享受全院平均奖的80%;
第六条 出国学习的来回机票、学习培训费以及在国外期间的住宿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出国进修学习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违纪违规,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聘用合同并除编。
第八条 乙方应按学习时间在当地购买医疗保险或人寿保险,医疗保险或人寿保险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因未购买上述保险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出国进修学习期间,乙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政治事故均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出国进修学习期间,乙方如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甲方将予以终止聘用合同并除编。
第十一条 乙方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后,必须按期回国;在国外学习期间,每个月须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和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政府关于出国人员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乙方无论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学习期限或改变内容,均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乙方未经批准擅自滞留超过批准出国期限,甲方停发乙方工资、福利和奖金并对乙方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出国进修培训按期回国后,需在甲方服务满五年以上。乙方工作服务期未满而单方提出解除《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关于公派出国(境)进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学习期满回国后,应在次日向甲方报到和交回出国护照,休息七天后上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学术总结报告(或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经甲方同意,由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职务: ,为乙方出国学习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对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相抵触的,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乙方担保人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盖公章) 乙方签名并捺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21号 乙方担保人签名并捺手印:
甲方受托人(签名): 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公派出国(境)进修申请表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和完善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标准
1.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信息库,对每一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编制造册,并输入电脑,把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落实到位。
2.走访慰问制度
3.坚持经常性的走访活动,主动听取老同志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老同志遇到的实际困难,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想办法妥善解决。
4.在春节日期间,对有特殊情况的离退休同志进行走访慰问。
5.离退休同志因病住院,人事科都要进行慰问。对个别病重在家的老同志,要进行家访。离退休人员住院,三个月内同一疾病慰问一次,每次慰问费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6.离退休人员去世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协助处理后事,安抚家属。
7.坚持体检制度。对离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加强普及离退休人员保健及疾病预防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退休返聘有关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卫生局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二、标准
(一)返聘对象:本单位职工已达到正常离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返聘期限:每个返聘期为一年;若工作需要,且返聘期满考核在称职及以上等级的,经领导讨论后可继续返聘,但总返聘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返聘条件:
1.基本条件:品行端正,爱国守纪,敬业奉献,医德高尚,团结友善,身体健康。
2.职务和年龄条件: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个别特殊岗位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65岁以下。
3.专业条件:
(1)担任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项目尚未结题的;
(2)享受各类特殊津贴的;
(3)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其带教指导的学生尚未毕业的;
(4)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现任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常委、中华级杂志编委,省级以上学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的;
(5)确实是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技术水平精湛的;
(6)原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需继续开展,离退休后尚没有人能够接替的;
(7)对本单位业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
(8)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的;
(9)因其他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确需返聘的。
(四)返聘程序
1.以退休人员本人自愿为前提,由其本人向人事科提交申请,并填写《退休返聘人员审批表》;
2.人事科向相关职能科室征求意见,由相关职能科室出具书面考核报告及返聘意见;
3.人事科向院领导呈交上会材料进行讨论;
4.经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人事科为其办理返聘手续,签订返聘协议书一式二份,单位与返聘人员各执一份;
5.返聘待遇
(1)返聘当年由用人单位补足受聘者退休前上一个月工资总额与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2)从返聘的下一年度起要按在职人员增资的额度予以补差;
(3)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在职人员同等标准并按上班天数的比例享受;
(4)返聘期间享受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综合补助;
(5)返聘期间假期待遇按在职人员同等标准享受。
6.返聘管理。返聘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的领导和管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解聘。
(1)不能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的;
(2)被患者有效投诉,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3)收受“回扣”或“红包” 的;
(4)发生医疗事故的。
7.其他事宜
(1)行政、后勤人员原则上不得返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得返聘;已注册登记个体行医执照者不得返聘;被其他医疗机构聘用的不得返聘;
(2)特殊情况者,由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五)本规定由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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